实验设备处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(学校级)

    创建时间:  2018-06-26  韩靖    浏览次数:


    实验设备处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

   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,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档案,充分发挥其在教学、科研中的作用,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,结合实验设备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兼职档案员,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。

    第三条 凡属贵重仪器设备均需建立技术档案。

    第四条 非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归档内容如下:

    (一)  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;

    (二)  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;

    (三)  招投标资料;

    (四)  免税单(进口设备);

    (五)  合同;

    (六)  发票;

    (七)  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;

    (八)  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;

    (九)  上海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;

    (十)  使用、维修、检修、故障记录。

    第五条 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归档内容如下:

    (一)  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;

    (二)  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;

    (三)  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;

    (四)  自制仪器设备验收鉴定申请报告;

    (五)  发票;

    (六)  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;

    (七)  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;

    (八)  上海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;

    (九)  使用、维修、检修、故障记录。

    第六条 应指导、督促设备使用部门整理、积累设备安装、调试、验收、使用、保养、维修、改造开发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,保养、维修及学年机时使用情况应及时计入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本。

    第七条 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,在贵重仪器设备到校的下一年度完成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归档。

   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学校,存放在学校档案馆,档案管理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日起施行。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依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。

    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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