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设备处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,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档案,充分发挥其在教学、科研中的作用,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,结合实验设备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兼职档案员,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。
第三条 凡属贵重仪器设备均需建立技术档案。
第四条 非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归档内容如下:
(一) 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;
(二)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;
(三) 招投标资料;
(四) 免税单(进口设备);
(五) 合同;
(六) 发票;
(七)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;
(八)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;
(九)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;
(十) 使用、维修、检修、故障记录。
第五条 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归档内容如下:
(一) 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;
(二)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;
(三) 上海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;
(四)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鉴定申请报告;
(五) 发票;
(六)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;
(七) 上海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;
(八)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;
(九) 使用、维修、检修、故障记录。
第六条 应指导、督促设备使用部门整理、积累设备安装、调试、验收、使用、保养、维修、改造开发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,保养、维修及学年机时使用情况应及时计入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本。
第七条 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,在贵重仪器设备到校的下一年度完成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归档。
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学校,存放在学校档案馆,档案管理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日起施行。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依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