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设备处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,确保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危险品仓库的主要职能是全校教学和科研所需危险品的储备、管理和供应。
第三条 危险品仓库接受各实验室剧毒、易燃、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存放。危险品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双人运输、双人管理、双人双锁、双人保管、双人领用(即“五双”)规定。
第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,必须建立高度责任感,努力提高业务知识,掌握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和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,认真履职,不得擅离职守。
第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书面台帐,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对寄放的危险品必须标明寄放单位、危险品名称、数量、寄放人姓名等信息。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品必须分类存放,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混放。
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库存情况,预防自燃或爆炸事故。对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危险品需要销毁的,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批准手续。
第七条 剧毒品的领用,须经各学院(系)、部门分管领导审批,履行相关手续,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。
第八条 发放化学危险品时,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规范操作,若遇火警、爆炸或泄毒,必须紧急处理,并及时报警和报告主管领导。
第九条 库房内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,避免强光照射,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。
第十条 库房内应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和保护器具,不得损坏,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,库房内应有明显的防火、防爆警示牌。严禁在库房内吸烟或将火种引入库房,做到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,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。
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处安全员有责任监督本办法的实施,并负责向实验设备处主管领导或学校保卫处、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上述制度执行情况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。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依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