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管理制度(上大化实教【2020】13号)

    创建时间:  2020-09-04  曹志源    浏览次数:


    为了完善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,保障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,订立如下仪器设备管理条例:

    一.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,做到帐目完整准确,帐卡物齐全一致。必要的资料、说明书等整理存档。

    二.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实验仪器应定期检查、维护保养和校验。

    三.对损坏仪器应及时修复,并把故障现象、原因及修复情况如实记录。一时不能修复者,应以备用仪器替换,以保证实验正常开出。若仪器损坏严重,实验中心无法修复时,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,报送学校设备处修理。

    四.实验教学中,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,须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
    五.其它部门需要借用仪器设备,在不影响实验课程的正常进行时,经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,办理登记手续后借用,由管理员负责督促、限期归还。外借或收回仪器时应当面验收,如归还时仪器损坏,应由借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
    六.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申购、领取和保管,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。

    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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